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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下班后回复工作消息,算加班?公司被判赔3万!

劳动报 2024-07-14


你问我答,释疑上班那些事

劳动者的“离线休息权”引发热议

今天我们来关注

在今年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工作报告中提到一案件

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

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

一起来看↓↓↓

劳动者李某起诉公司向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的加班费。李某所主张的加班内容系其下班后,在微信或者钉钉等软件中与客户或者同事进行沟通交流付出的劳动。但公司却认为,这不属于加班。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该工作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沟通,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的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据此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加班费3万元。

该案判决创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实质性”原则和“占用时间明显性”原则作为对“隐形加班”问题的认定标准,顺应了数字时代劳动形态的变化趋势,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下班后哪些情况算加班?

哪些不算加班?

一起来看

哪些情况算加班?

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


■ 对于非工作时间的隐形加班问题,不应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外处理工作事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


■ 只要有“明显占用休息时间”“提供实质工作内容”这两个要素,就可以被认定为“加班”。道理并不复杂,法定劳动时间只有8小时,在非工作时间里还要完成工作内容,就是加班。


哪些情况不算加班?

■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加班需由用人单位安排。如果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没完成工作任务而自主决定加班,或者在节假日、晚上休息时间自主自愿工作,均不应认定为加班情形。
■ 另外,不是所有“居家办公”“微信办公”都算加班,若是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则不应认定为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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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综合报道,转载请注明出处

劳动报新媒体编辑:林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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